組織編成與任期
一、 福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組織人員組成共11員(含監事委員2員)。
二、 福利委員會設置:主委一名(經委員開會推任)、委員若干名(除由會計(資產)及人事(個資)單位固定支援各一名,餘採自我推薦產生)。
三、 福利委員會設置:監事二名(由3院輪流推派)。
四、 當任主任委員由當任所有委員推任(自薦)產生。
五、 主任委員招集所有委員開會,以自薦、選任或指任方式產生總幹事一名。其餘委員分任財務幹事、總務幹事、開發幹事、康樂幹事。
(各組人數不拘限“至少一位” )
六、福利委員任期採年曆制(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)一任三年。總幹事及各幹事由主任委員協調任之。
七、監事由學校3院推派輪任之,監事委員(各院代表)任期兩年。 如(1)工程.環資(2)工程.管設(3)管設.環資(4)工程.環資(5)………依序循環產生
※各院在由院內各系同仁輪流派任之。
八、福利委員任職期間因故出缺不另遞補(或視任務需要增補),其職務由現有委員代行。
九、監事委員任職期間因故出缺,得由原院.系補選派任,至該院.系任期滿。